优待抚恤服务 (办理股室:优抚安置和救灾救济股,联系电话:3861232) 一、对城乡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庭、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按政策规定给予优待。 二、市区的烈属、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每年在春节前兑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农村的烈属、义务兵家属、孤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在春节前兑现,由镇民政办负责发放。 三、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按时发放,每月凭《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抚恤优待金领取证》和《优抚对象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办领取。 四、城乡优抚对象需要临时生活补助的,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5天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补助金在其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办领取。 五、区直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经区人事局审批后,由江海区民政局发放。 六、追认革命烈士、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件》,申报材料齐备的,区民政局15天内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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