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江海区民政局1楼大厅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3861233)
一、结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自愿结婚;7、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二)办理程序:-初审(查验相关证件、材料,询问情况);—受理(填写声明书,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代填,“声明人签名”一栏必须在婚姻登记员及监誓人面前签字,不得代为填写);—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登记(发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

二、撤销婚姻申请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五)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三、离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当事人持有本栏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办理程序:-初审(查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讲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受理(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审查(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8)和离婚证);—登记(发证,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四)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五、收费标准 办理每项登记业务收取婚姻登记证件工本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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